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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06 19: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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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凡在我市就业的外籍职工也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享受待遇及标准同普通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准生证),其他要求与本市职工相同。
  如此文件下发前有外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遵照此通知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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