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文章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9-23 11:04:3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标签: 公积金 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上海市: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沪民福发〔2019〕1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44号) 图解丨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关于长沙市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最新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 我公寓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联欢会 洛阳市康怡老年公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暨九九重阳·盛康有爱养老十周年庆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实施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