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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社部 发布日期:2015-10-07 1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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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6〕5号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要按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统筹兼顾、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就业财政资金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要按规定缴纳调剂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额;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享受上述补贴和贴息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上述项目之外增设支出项目,北京市、上海市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他5省增设支出项目,须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任务目标、支出项目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年度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和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本地区年度资金计划。

五、试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规动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和条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状况,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七、试点时间暂定3年。试点省、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八、试点省、直辖市在按规定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九、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注重实效,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了解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并对试点效果每年进行评估。对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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