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社部 发布日期:2015-10-07 17:21:3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人社部发﹝2009﹞9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现就延长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5号)政策执行时间,期限为1年。

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可以参照北京、上海两市做法,在符合劳社部发﹝2006﹞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出项目,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项目支出,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增加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上述支出由各地按规定予以安排。7省(市)要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三、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要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现设区的市全市统筹。继续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省级调剂金筹集和调剂使用力度。

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是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北京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意见 张家口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4〕159号) 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宁波市:20152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5〕224号) 宁波市:2015-27《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选代发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7号) 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 关于滨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发〔2017〕40号) 山西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0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天津市: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 眉山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2号) 四川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