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更好的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焦作市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焦民〔2015〕203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将享受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床位运营、养老护理员岗位和奖励资金等四项补贴:
对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所用房屋是自建房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所用房屋是租用房且租期满5年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分5年平均发放)。
对已经为入住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焦作户籍老年人实有数,按照自理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8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对养老机构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岗位补贴。同时,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的护理人员按照护理职业资格等级享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不再享受护理岗位津贴。
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放奖励补贴,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时,需在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为确保每一分资金都用到老人手中,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如受资助养老机构或相关人员有虚报、冒领财政资助金等违法行为的,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来源:市局老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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