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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 政策层面实现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 ——《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文章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14: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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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市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5号)(以下简称居民办法)。

近两年,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4〕62号)的要求,市人社部门牵头,市卫计委、财政及市医保中心等部门参与,先后组织调研,全面梳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要点;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征求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通州区政府及滨海园区意见,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维稳办等相关部门、各县(市)、通州区、滨海园区医保(新农合)及相关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居民代表,召开《居民办法》稳评会和听证会,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对《居民办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各方评估意见进行了汇总分析,听取各位代表意见和建议;法制办2次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居民办法》对全市整合并轨后的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规范。一是参保范围全市统一界定。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在校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幼儿)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三个目录与职工医保目录相一致。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统一按职工医保三个目录执行。市人社部门根据医改需要和基金运行情况可对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做适当调整。三是基金筹集原则全市统一。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共同筹集;建立结构统一、分担合理、动态调整、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重。四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框架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为尽量使新政策简洁明了,在制度设计中,居民医保框架设置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近,包括门诊统筹待遇、特殊病病种、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分段设置)、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段设置)等尽可能相一致,但报支比例比职工医保待遇低,规定了报销比例的下限。五是按照医改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和费用结算。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分别下浮10~20个百分点。体现政策向基层倾斜,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

《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局医保处 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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