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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实施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的通告

文章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30 14: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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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40号)的规定,从2015年12月起,我市全面实施生育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5年12月1日起。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请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时、如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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