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职工: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6年度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计分标准由原来的“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1分,累计最高限12分”调整为“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4分,累计最高限30分”。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0日
本文地址:中山市: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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