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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1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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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为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异地贷款业务等方面作如下调整:
  一、申请贷款的缴存条件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申请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余额的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本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符合第一条缴存条件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照上述两条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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