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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06 1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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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解决职工在大市范围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存在的困难,减轻职工购房资金的压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发 [2006]74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市范围异地贷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申请

1 、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 、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

二、异地贷款申请的条件、资料及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需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详见附件 1 ),其他的贷款申请条件、贷款所需资料、贷款审批流程及贷后管理的要求,均按贷款地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 、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中心,在计算机个贷管理系统中须设立“异地贷款”业务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2 、缴存地管理中心要认真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因缴存地管理中心提供信息不实或虚假而造成异地贷款资金风险的,缴存地管理中心须承担相应责任。

3 、贷款地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后,要及时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核实并做好记录;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发放情况告知单》(详见附件 2 )。

4 、各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面谈制度,严格把好贷款审核关,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本实施意见,从 2009 年 7 月 25 日开始执行。各单位收文后,请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异地贷款业务如期开展。同时,要认真做好异地贷款的管理工作,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把异地贷款工作做好、做实。执行中若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 1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

2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发放情况告知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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