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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12-01 11: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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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东公委〔201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 1 年内,贷款办理之前,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调整还贷及担保人提取条件

1、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后,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年的缴存额,贷款结清前,不得销户提取。

2、担保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提取条件的,担保人在留存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基础上,可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支付物业费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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