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度调整为: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二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8日
本文地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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