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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解读威海市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15 2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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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以下简称《生育调整通知》)文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适度调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的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背景意义

(一)调整费率是贯彻上级要求,践行三严三实的重要举措。《生育调整通知》对费率调整时间、标准、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我市此次调整保险费率就是按照人社部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安排进行的,有利于保障政令畅通,维护党的权威。

(二)调整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动担当。受国内外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我市此次调整费率总体是下调,实施新政策后,预计每年可减轻参保单位负担4000多万元。

(三)调整费率是促进收支平衡,优化社保制度的内在要求。收支平衡是社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市此次适当调整费率就是以此为基本原则。生育保险方面,我市基金结余充盈,按照要求适当降低费率。

二、制定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的要求和目标

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三、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主要明确了调整时间、调整标准、浮动机制等内容。

(一)调整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最新的生育保险费率,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二)调整标准。各行业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全市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征收,费率均降低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单位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征收,费率维持不变。

(三)浮动机制。按照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当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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