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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威海市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8-07 1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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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人社字〔2013〕88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区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精神,经研究,对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调整至每人2800元。
  二、孕期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费仍为每人800元,其中孕期计划内4个月以上引产的,调整至每人1300元。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调整为:
  (一)流产术、引产术费﹙包括手术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每人500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每人150元。
  (三)增加输卵管结扎术费、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输精管结扎术费、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540元、1258元、425元、680元。
  四、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向服务对象转嫁费用,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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