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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威海市: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28 1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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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3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年度内仍可按试点前政策参保缴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3545”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

二、试点期间,参保职工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比例仍为10%。补缴中断部分的缴费比例分段确定:补缴2017年7月1日前的为10%;补缴试点期间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10.5%,机关事业单位为10.2%,其中,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比例为10%。

三、试点期间,参保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待遇:

(一)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或按原政策补缴后达到原规定缴费条件;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试点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2017年度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0.5%比例补齐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费后,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试点政策参保缴费。

四、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接受孕检、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分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指标。

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作为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定额管理;职工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分别结算,其中,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应分别开具。

六、各级经办机构要将1-6月份生育保险账套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套。职工补缴的2017年7月1日前的生育保险费直接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月末缴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专户。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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