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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威海市: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社保发〔2015〕8号)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02 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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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社保发〔2015〕8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满足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业务的便利化需求,现就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网上备案
  参保人员需向威海市外转诊的,本人向经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治医疗机构登录社保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一式两份《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附件1),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交参保人员1份,将另1份通过系统扫描提交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1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予以备案,并以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经治医疗机构核准转外就医之日起按规定报销。
  二、实行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确认全市一体化
  参保人员(含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保证)、近期病历资料和1张2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相应的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属于跨参保地申请的,只能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程序受理、鉴定和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鉴定结果备案后,将备案情况反馈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通知参保人员。其中,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鉴定结果,应当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定点服务单位选定后,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予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应当终止其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统一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备案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可网上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申请时,登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附件2),连同规定的相关资料,按要求上传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以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无法通过网上申请的,可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之日起享受异地居住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参保职工异地居住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实现批量返还。参保职工可在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同时,申请返还异地居住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批量提取所有申请职工的个人账户返还数额,逐人返还给参保人员,并以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返还至本人养老金银行帐户,对在职职工返还至本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做好新形势下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是建设社保经办服务一体化机制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全市上下步调一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衔接紧密、运转有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
  2. 《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
  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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