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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威海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社保发〔2015〕12号)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09 2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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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社保发〔2015〕12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工作,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2〕47号)和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病种(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定额结算标准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通过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结算协议的方式自主选择开展的定额结算病种(医疗服务项目)。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签订的结算协议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新申报定额结算病种(医疗服务项目),要先将规定的相关数据等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上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将胰腺癌手术治疗等15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名单见附件1)。定额结算的标准、结算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已公布的胃癌手术治疗、肠癌手术治疗、肺癌根治术、肺癌电视胸腔镜下肺叶或肺段切除术、恶性肿瘤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输注治疗,明确为胃癌手术腔镜治疗、肠癌手术腔镜治疗、肺癌根治术非胸腔镜治疗、肺癌电视胸腔镜下单肺叶或肺段切除术、恶性肿瘤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CIK、AIL)输注治疗。

四、参保人员行恶性肿瘤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CIK、AIL、DC-CIK、NK)输注治疗,年度内超过一个疗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额结算。

参保人员年度内再次行规定的同一定额结算病种(医疗服务项目,名单见附件2)治疗的,须向经治医疗机构申请(附件3),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再次纳入定额结算范围。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病种定额结算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加强医疗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做好费用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名单

2.年度内限定定额结算次数病种(医疗服务项目)名单

3.定额结算病种(医疗服务项目)年度内再次结算申请表

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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