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了省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各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新的基准费率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今年12月底前将10月-12月的费率按照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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