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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度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1-04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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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公积金〔2016〕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保山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办法》(保公管字〔2015〕4号)的规定,根据保山当前市场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经审议批准了我市2016年度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6年度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360元/月•户(按每户60平方米,6元/平方米•月计算)核定,全年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4320元。

二、无房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在年度内任何工作日办理。当年不提取视为放弃,提取额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三、执行时间:以上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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