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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心脏起搏器限额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宝人社函〔2015〕251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11 14: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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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处:

报来《关于三腔起搏器和除颤起搏器在职工大病累计报销时实行限额结算的请示》(宝医保字〔2015〕25号)收悉。经研究,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心脏起搏器医保报销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1、将三腔心脏起搏器及除颤起搏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各类心脏起搏器实行限价结算,即心脏起搏器结算时最高价格限额为6.6万元,按现行医用材料报销规定结算医保支付额。

3、在最高价格限额内,基本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按宝市人社发〔2014〕33号规定纳入大病累计报销范围。

此复。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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