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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113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11 14: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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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起,我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水平为:成人个人缴费150元,低保、残疾、低收入家庭个人缴费10元,三无及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少年儿童个人缴费调整为50元,低保及残疾人个人缴费1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50元,低保及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10元。

二、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性衔接工作。

三、切实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差距。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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