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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4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26 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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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人社发〔2015〕4号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 鸡 市 财 政 局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性,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满后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参保和续保居民在缴费期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缴费期结束以后,个人愿意继续参保缴费的,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需要续保缴费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续保缴费的居民,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现金形式缴纳。
  4、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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