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91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11 14:15:2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调整为:

医院等级

顺产或不满

32周早产

剖宫产

妊娠16周

以下流产

妊娠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

一级医院

900元

2500元

700元

700元

二级医院

1300元

3100元

800元

1300元

三级医院

2300元

4100元

1500元

2000元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三、并发症医疗费补贴。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在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以外,再给予9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引发2种以上(含2种)生育并发症的,再给予15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褥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生育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参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予以补助,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7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宝鸡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全市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128号 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137号 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113号 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宝鸡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宝人社函[2017]138号 宝鸡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4号) 宝鸡市: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医保零售药店管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函[2015]198号) 宝鸡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心脏起搏器限额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宝人社函〔2015〕251号 宝鸡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 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函〔2016〕204号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75号) 宝鸡市: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实行协议管理宝人社发〔2015〕131号 宝鸡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联网监督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发[2016]43 号 宝鸡市: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的通知(宝市财办社[2015]41号) 宝鸡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