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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宝人社发[2015]75号)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6 09: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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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人社发[2015]75号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号)精神,依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5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调整到2451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调整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2014年宝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866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5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132元。
  (四)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的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及执行时间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伙食补助费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5年7月底前完成。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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