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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我市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21 16: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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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近日发文,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伙食补助费从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至6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257元和2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调整到2451元;5至6级伤残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调整到197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低于740元的补足74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8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5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为每人每月1132元。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的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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