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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宝鸡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17 09: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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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房金发〔2017〕23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70元/月。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宝人社发【2017】44号规定: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8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80元/月。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月。

(四)2017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仅对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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