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5〕35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16年7月起扩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新增使用范围如下:一是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二是参保人在定点药店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医疗器械费用;三是参保人接种疫苗费用;四是购买大额医疗救助个人缴费费用;五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费用;六是参加长期照护保险费用;七是参保人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届时以上七个项目费用均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