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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医药机构申请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06: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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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申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柳人社发〔2014〕108号)、《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柳人社发〔2014〕109号)文件中明确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应提供的材料,根据评估规则、程序和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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