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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及续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8-23 2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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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及续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7号)“2016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暂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20元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应在当年 6月底前完成”的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度开始,城镇居民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6月,7月起不再办理当年度的新参保手续(出生90天内的新生儿,具有本市户籍,7月1 日以后仍可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9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下年度续缴保费时间。

二、2016年7月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140元,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120元。2017年度的缴费标准待财政部、人社部相关文件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度相应缴费人群标准缴费。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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