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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关于降低企业社保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5-10 1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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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税局关于降低企业社保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降低企业社保支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

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由2%降为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范围:市区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二、对“小升规”企业集中减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文件规定,今年对市区 “小升规”企业集中减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作在6月份统一执行。本次集中减征的范围:2015年度首次上规模企业、2013年度和2014年度小升规目前仍在库的企业,具体名单由省中小企业办提供;减征申报期和费款所属期:2016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5月份的费款。

三、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2016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实行集中减征方式下浮,实施申报期和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份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的费款。减征范围根据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经信委结合市区实际确定。

四、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

保险费

市区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抵押担保,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缓缴期限不超6个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可最长延长到12个月。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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