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金〔2017〕21号
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有关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审核通知如下: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贷款申请人和配偶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和信用卡逾期记录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6日
本文地址:金华市:关于加强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记录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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