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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芜湖市:我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1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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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国家、省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及服务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主要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是调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期限。对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调整为98天;对女职工怀孕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由20天调整为15天。对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生育津贴天数不变。

二是享受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政策。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原独生子女和晚育奖励性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与参保女职工相同,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四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由目前的按职工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计发,调整为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五是取消女职工怀孕120天内申请办理生育待遇登记的时间限制。女职工怀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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