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社发〔2016〕27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2016年1月22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
生育津贴(原产假工资)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乘以12个月再除以365天为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1.女职工生育的乘以158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8天;
2.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天。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