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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征收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眉社险〔2015〕7号)

文章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28 06: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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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社险〔2015〕7号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征收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2015年5月底,四川省统计局已公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722元,按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收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个体参保人员,由参保人申报缴费。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必须同时申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申报,最低按2690.00元,最高按13431.00元确定。对于工资收入水平未达到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60%之间如实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分七个档次确定,七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4308.00元(40%);5376.00元(50%);6456.00元(60%);7524.00元(70%);8604.00元(80%);9672.00元(90%);10752.00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全市参保人员2015年度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2015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涉及到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基数按53722.00元核定。

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5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其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进行申报,最低按2690.00元∕月,最高按13431.00元∕月确定。其中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其参保单位类别予以确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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