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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陕西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06: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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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陕西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将为全国最低 ●近两年降低企业成本38.8亿元

5月18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陕西省决定从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2.5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1%,为全国最低。另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降费不会对参保人员的待遇产生影响。

失业保险方面,陕西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

工伤保险方面,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生育保险方面,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据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介绍,全国“二孩”政策放开后,生育二孩与一孩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另悉,陕西省从2014年7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2016年6月30日即将执行到期。据统计,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8.8亿元。(记者 李艳 苏怡 通讯员 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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