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以下《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2】75号。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参保方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县市参保,由所在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及处理有关业务。
四、缴费方式、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以在职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合并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红河州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红河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红河州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红河州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一类0.3%,二类0.5%,三类0.8%,四类1%,五类1.2%,六类1.4%,七类1.7%,八类2%。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五、享受待遇的条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享受待遇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首次住院治疗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延期治疗期间、旧伤复发治疗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乘坐火车硬座或硬卧、轮船三等舱、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飞机普通舱、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报销。乘坐更高级交通工具的,参照上述可报销标准报销,超支部份自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红河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7、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
9、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和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本文地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工伤保险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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