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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5 09: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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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房资〔2017〕31号

红河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云建金[2016]236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执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根据红河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州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15元(月平均工资为5260元)。

公积金缴交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

最高月缴存额=5260×3×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7年1月份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执行。

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精神,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

四、各缴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红河州最低工资标准的,从2017年5月份起按照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五、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实行四舍五入法计算。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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