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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襄樊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6-12 1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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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8号)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康复质量,促使工伤职工尽快重返社会、重返工作岗位,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社部两个文件

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是工伤康复最重要的技术标准和基础。文件既明确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又从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时限、医疗康复、职业社会康复和出院标准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康复评定专家都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完善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流程

工伤康复性治疗评定由工伤康复管理部门集中评定,评定流程: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向当地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市区设在市人社局医保科)提出申请,填写《襄阳市工伤康复治疗申报表》(在人社局网站上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工伤职工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治疗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近期照片等资料。

(二)集中评定。工伤康复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申请,统一从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康复性治疗评定,每半个月集中评定一次。专家组评定后,提出康复性治疗意见。

(三)康复价值确认。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康复性治疗意见进行确认。

(四)自主选择康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自主选择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就近接受康复性治疗。市区工伤康复性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有三家,分别是: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区、襄阳市天和医院。

三、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见附件)组织评审,并向社会公布。

四、不断调整充实专家库专家

根据康复事业发展以及康复性治疗的需求,不断调整充实康复性治疗专家,把康复性治疗设备先进的医疗机构专家和与工伤康复性治疗相关专业的专家纳入到专家库,不断提高我市工伤康复性治疗评定能力。

五、加大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力度

工伤康复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评定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康复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康复治疗和康复效果进行检查,加强对康复性治疗入、出院指征的控制。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两个文件制订康复计划,组织康复治疗,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附件: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

一、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左右。

四、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五、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六、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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