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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襄樊市:关于开展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公积金〔2015〕24号)

文章来源:襄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1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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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5〕24号

关于开展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现将开展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异地缴存职工是指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以外、由异地(省内、省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异地缴存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人或配偶户籍为襄阳市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异地缴存职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申请开设“异地缴存类别”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1个,并存入1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资金。

四、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其它事项,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起实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日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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