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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襄公积金〔2015〕46号)

文章来源:襄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10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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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5〕46号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2014年度我市社平工资为3303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2016年度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三、缴存额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的我市最低工资计算,2016年度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12元(单位、个人合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8元。

四、调整办理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fgjj.com)下载本通知后附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表一)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表二)电子文档,据实填报。填妥的表格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市公积金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

(二)部分企业可于元月份按照上年缴存基数报备,七月份再做缴存基数调整。

(三)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领取并填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办理缴存额调整。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1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557069、12329

各办事处、管理部咨询电话:见中心网站公告

附件:

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点击下载)

2、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点击下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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