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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失业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间重新就业,能否继续领取?

文章来源: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6-15 10: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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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间重新就业,能否继续领取?

案例描述:某先生为城市户籍,2007年在乌鲁木齐市a公司工作三年多后辞职,2014年3月在乌市b公司工作到2016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愿续签,失业金能领取多少个月?领取期间重新就业,能否继续领取?

案例分析:某先生是城市户口,单位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6年,最多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金。

第1—12个月失业金领取标准: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80%;第13—14个月失业金领取标准: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75%;

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1124元/月,由此可计算:

第1—12个月失业金899元/月

第13—14个月失业金843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第十四条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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