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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宿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2016年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27 21: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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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2016年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定两年执行。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国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2560元执行。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执行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其他情况要求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可在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内(5%--12%)自主选择,合理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

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及方法

此次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持基数调整材料,在上述期限内到我中心各网点办理。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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