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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文章来源: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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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15号)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并由公积金审批机关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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