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淮阴区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700元调整为15000元。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由原来的60%支付提高为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由原来的75%提高为按85%支付。另外,对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参保居民的负担,对该区提高重大疾病保障的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王晓燕 刘妍)
本文地址:淮安市:淮阴区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