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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428号)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8-07 07: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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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人社发〔2015〕4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泰人社发〔2015〕85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减人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办法

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于次年9月份之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申请时须提供《泰州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社保参保缴费凭证、企业裁减人员等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核。每季度,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参保人数、裁员率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填写《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附件2),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实施动态监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对照补贴条件,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各地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监测企业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三)做好统计上报。各地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上季度《泰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3)。对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进行单独统计,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1.泰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 泰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

3. 泰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1月26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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