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的处理通报
为规范全市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2016年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经研究决定,现对违反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处理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经调查核实,眉山消化病医院、仁寿高新医院存在诱导病人住院、药品进销存管理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等违约行为。按协议约定,追回眉山消化病医院违约产生的116354元费用、仁寿高新医院违约产生的23524元费用;暂停以上两家医院的医保服务协议和信息系统联网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
因被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或收回)《药品gsp认证证书》,按协议规定暂停以下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信息联网结算:东坡区百姓人大药房、东坡区济通大药房、东坡区同德堂大药房、东坡区宏欣药堂、东坡区济川药房彭寿街店、东坡区圣丹大药房康惠加盟店、彭山县仁心堂大药房、彭山区百信源大药房、彭山县健康大药房、彭山区福之林大药房、彭山县永利大药房、仁寿县百鑫大药房坝达店、仁寿县富豪大药房、洪雅县浩利大药房、丹棱县民信大药房、丹棱县老百姓大药房、丹棱县便民大药房、青神县任信源大药房、青神县优十大药房、青神县天运药房。
特此通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