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外省社保同意接收杭州的社保,请先将杭州市主城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停保后,再办理跨省社保转出手续,具体程序详见链接办事指南:
1、养老保险转出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审核
法定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全文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3、《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全文
受理条件
1、申请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隶属市社保管理;
2、原养老保险关系已停保且养老保险缴费无欠款;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注:需凭借转出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去转入地社保申请转入后方能开具);
4、由个人或单位向参保隶属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需先办理缴费补足后方能办理转出。
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必要;
常见问题解答
问:去哪里办?
答:按原参保登记的隶属关系,由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问:提供什么材料?
答: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问: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么?
答:可以。原参保单位代办的出具单位介绍信,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图

2、医疗保险转出: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审核
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2、《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0〕184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3〕8号)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流动就业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关系不予转移;
4、《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10〕320号)。
受理条件
1、已终止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
2、在其他统筹地区已参保并同意接收。
3、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出现透支的,本人须按规定补足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地点、时间
1、杭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中河中路248号(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2、杭州市市民之家医保窗口:新业路311号(部门服务窗口),周一至周日(除法定节假日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3、杭州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西湖大道149号二楼; 杭州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城北大厅:丽水路276号四楼(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4、各城区医保经办机构(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必要;
常见问题解答
问:办理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问:如何办理?
答: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办理人员持办理材料,至我局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转移手续。如个人账户透支,须先清欠。我局出具《参保(合)凭证》和《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并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
问:申办的对象有哪些?
答:已在本统筹区停止缴费,需异地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办理流程图

如有疑问,您也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转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人工服务(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进行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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