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17号)精神,8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决定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城镇一般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8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70元。
通知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后,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补助维持2012年补助标准不变,新增部分由三区自行解决;其他各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此次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是继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又一利好消息。
上次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的主要内容包括: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王晓燕 潘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