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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06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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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办理跨区域(巴彦淖尔市范围内)购房提取业务,取消购房地调查证明环节。

(二)首次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1个月后即可办理(能提供1个月以上还款余额表即可)。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取消借款人和担保人单位盖章、出具工资证明等两个环节。

(二)取消单位委托代扣代缴协议书和面谈笔录。

(三)车库、车位贷款全部划入借款人账户。

(四)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具体方案下发后即可执行)。

(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保证金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退还给借款人。拒不整改的,因违反合作协议,可以终止贷款业务。

(六)允许保证人办理各类提取业务。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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