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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文章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0-13 0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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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规定单位职工,那么你有关生育这方面的待遇和规定,都遵循《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此办法是在2015年10月21日颁布的,有效期为5年,也就是要实行到2020年。多出的50天假期,没有生育津贴。奖励假变为80天,但是这多出的50天,不享受生育津贴,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 8天;难产的,增加3 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 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 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 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官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官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 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 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正在休产假的可延长!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再婚夫妻单方不超过2胎仍可再生

新条例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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